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审判案例:商家虚假降价促销,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被判按购买商品价格支付三倍赔偿。
2016年4月,常某在某电子商务公司开办的电商平台旗舰店看中了3件商品,商品标注的价格一列均使用横线划掉,促销价则以加深加粗的字体标注,并标有“倾情感恩”等字样。常某按促销价购买了这三件商品,共花费5296元。之后,当常某向该电子商务公司客服询问价格变动情况时,客服人员表示,去年4月该公司并未开展促销活动,其中标注价格为商品的集团指导价。常某遂以该公司存在价格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货退款,并按照货款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这种行为属价格欺诈。常某作为消费者,有权索赔。法官提醒广大网络销售经营者和销售平台,虚标原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属于《价格法》《广告法》明令禁止的行为,网络销售者应当诚信经营、准确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