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在2019年元旦终于靴子落地了。作为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电商法的实施将曾经游走于灰色地带的微商代购纳入了监管范畴。尤其是电商法对电商行为、电商经营者以及电商平台概念、责任等的厘定,势必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中国电子商务规范而可持续的发展。
钻漏洞不可能
对电商法这一新法,一些从业者还存在观望态度,“亏本清仓”“抓紧囤货”是近几个月微商朋友圈常见的字眼;不少消费者也担心,电商法上路后海淘的成本将大幅提升,购物的便利性将大打折扣。对此,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刘金瑞表示,电商法把微商代购以及电商平台管起来,并不是要给方兴未艾的电子商务产业“添堵”,而是为电商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从个人角度看,产品质量、购物体验、售后服务等方面一旦受到权益侵害,若是缺乏法律依据,消费者将难以维权;从社会角度看,某些电商渠道逃避税务、检疫等部门的管控,会对国家的税收、生物食品安全等造成严重危害。“中国电商发展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电商法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电子商务,尤其是涉及进出口管理体系的跨境电商的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电商法实施后仍有一些从业者在四处寻觅法律漏洞。为了逃避对微商的识别监管,一些微商“画风突变”,用自己画得歪歪扭扭的图来代表以往的高真版摄影图片,用外文在朋友圈发送商品信息,“不会说散装土味英语的灵魂画手不是好代购”的新闻让广大网友纷纷表示“笑疯了”。微商们对电商法这“花样百出”的应对,绝不是可以一笑了之的小事。刘金瑞表示,违法的电商行为,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电商法的意义就在于原则上对电商行为进行兜底,明确了什么是电子商务,哪些电商行为受到法律管控。电商法出台后,只要证据确凿、被认定违法,相关责任人必将接受法律制裁。
现在一些想打擦边球的微商,还想在证据搜集上赌一把。刘金瑞认为,在大数据等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抱有这样的幻想恐怕不现实。逃过了支付上交易记录的审查,也不见得能躲过物流数据的监测。例如,若以微商代购非法盈利,必会频繁收发快递,相关数据联网可查,很难不露出马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想钻空子的心思不能有。
期待细则落地
“电商法来了,我们该如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是元旦假期过后,不少从事微商代购经营活动的业者面临的一大实际问题。有的商户表示,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有个合法身份固然好,但实际操作中却会遇到不少麻烦。比如登记需要一个固定地址,有的微商是租房、租档口开业,房东不见得同意微商用其地址进行登记,面临多方协调的难题。
由此可见,电商法的出台只是中国电子商务领域法治建设的第一步。微商提出的诸如市场主体登记等各种各样的细节问题,难以通过一部法律就得到事无巨细的明确说明。尤其是电商在中国作为一个产业,已经发展出庞大的体量。数据显示,2014-2017年间,中国微商从业者已从752万人增至2018万人。如何认定电商经营者的身份?怎样为电商经营者提供便利化的登记管理服务?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院长、研究员荆林波认为,在电商法的落实中,只有尽快出台分类具体、指向明确、尺度统一的实施细则,才能在电商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提高可操作性。从这个角度看,地方层面的实践必不可少。2018年12月19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就发布《杭州市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总结此类地方经验加以研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形成具体细则,再加以推广,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同时,对电商法的落实,还应做到有层次、区别化的推进。荆林波指出,一上来就想管好每一个搞微商的个体显然是不现实的。“抓大放小”应该成为电商管理的重要思路,所谓“抓大”就是要抓住电商平台,进而渐进地对微商加以管理。从目前的市场情况看,大城市中电商平台已成为主流,三四线城市的电商活动则是围绕拼多多以及社交平台上的微商展开。观察电商经营者的营销套路,了解消费者在不同电商平台的分布情况以及他们的消费习惯,电商平台是一个突破口。管好了电商平台,电商法落地就有了有力的抓手。
明确平台责任
电商法实施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了对电商行业的监管。有些电商平台流露出私心:既然国家都立法了,平台是否就能甩掉管理商家的沉重包袱呢?这样的态度是不负责任的。要知道管理电商行业是一个工作量巨大的系统性工程,单就庞杂的数据量而言,就不可能由单一一个部门负担。电商市场环境的优化不能只靠一部法律,全面的法规体系以及完善的诚信体系,再加上平台自身的经营建设,以及个体经营者的自律,才能保证公平公正的实现。所以平台仍须认清自己的权责,切不可逃避应尽的义务。
具体到电商平台的管理上,为了厘清平台的责任,电商法已涉及到平台对商家的管理义务、对信用评价制度的建立健全等多个方面。荆林波认为,从这个角度看,电商平台是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裁判员”,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一旦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平台也要依法担责。不过,很多电商平台仍然有自营业务,这相当于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平台为了利益难免会向自营业务引流,这样的偏袒会造成竞争环境的不公平。荆林波表示,电商法目前宽限这种经营的存在,但也要求电商平台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平台有义务分清自己的角色,不能混淆“裁判员”与“运动员”的身份,扰乱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