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金风险整治办发文:排查互联网平台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合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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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2/28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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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讯,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下发《关于排查辖区互联网平台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合作情况的通知》。要求,一是规范开展业务,加快合规整改。包括,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二是自查自纠“现金贷”业务。对“现金贷”业务开展自查自纠,报送“现金贷”业务规模、存量违规业务规模及下一步整改计划,并形成自查整改报告。三是自查交易场所合作业务。

12月28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一则通知透露,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下发《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64号)后,又于近日下发《关于排查辖区互联网平台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合作情况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5号)。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名为《关于督促网贷机构开展业务自查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根据《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2017〕57号)、《关于排查辖区互联网平台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合作情况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5号),以及深圳市金融办规范整顿网贷机构业务工作的要求,督促各会员单位针对现金贷、交易场所合作业务等开展自查工作。

一是规范开展业务,加快合规整改。包括:(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二是自查自纠“现金贷”业务。对“现金贷”业务开展自查自纠,报送“现金贷”业务规模、存量违规业务规模及下一步整改计划,并形成自查整改报告。“助贷”机构应报送业务开展情况,严格按照141号文要求规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相关报告于2018年1月5日前报送。

三是自查交易场所合作业务。对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违规合作业务开展自查自纠,填报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合作情况统计表,并于2018年1月3日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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