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反垄断法》迎来十周年诞辰,全国人大、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反垄断执法机构已提前行动,进一步推动竞争政策的审查与落地。
据悉,《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于28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删除了与反垄断法重复的内容,反垄断执法力度有望加大。同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及工商总局联合印发《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7年工作重点》,要求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开展排除限制竞争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等。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而在竞争政策逐渐明朗化的环境下,中国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却深陷垄断质疑。业内多位专家认为,阿里作为电商领域的龙头企业,在零售市场中的二选一、独家协议等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关注的重点。
阿里占据电商市场半壁江山,成超级网络平台
过去数年,成立于1999年的阿里巴巴造就了成千上万个百万富翁甚至是千万富翁,堪称 “造富机器”,阿里也因此被认为是电商领域的“神话”。这主要得益于阿里系电商平台数以亿计的用户群体。
有数据显示,目前阿里年度活跃用户已达到4.54亿,占据中国网民62%的份额,移动端月度活跃用户更是高达5.07亿。与之相应的是,阿里系平台在电商领域的市场份额也超过了其他电商平台,在各细分电商领域中几乎都占据了半壁江山。
互联网实验室高级分析师严峰援引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的研究数据称,2016年阿里巴巴在B2B平台的占比为43%,市场份额是第二名慧聪网的5.7倍。在网络零售市场中,淘宝和天猫相加的占比达57.7%,比第二名的京东高出一倍多;在跨境电商领域,天猫和淘宝网的合计占比为42.7%,比第二名的网易考拉海购高31个百分点。
而受益于电商业务的快速发展,近年来阿里股价连续走高,公司市值也频频站上亚洲最高的位置。2017年以来,阿里市值接连突破3000亿美元和4000亿美元大关;截至2017年8月30日收盘,阿里的最新市值已超过了4331亿美元。
在严峰看来,阿里无论是在用户规模、市场地位、用户粘性还是继续扩张趋势等方面的表现,均符合超级网络平台的特质;虽然目前其国际化稍弱,但阿里已经成为国内名副其实的超级网络平台。
阿里深陷垄断质疑泥潭,互联网恶意竞争加剧
然而,在“强者愈强”的行业规律之下,阿里也不免落入涉嫌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俗套。互联网实验室高级分析师严峰对蓝鲸TMT表示,阿里在中国电商领域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因此有了滥用市场支配的权利。
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于左教授也指出,阿里巴巴在中国大陆网络零售市场中的二选一、独家协议、屏蔽第三方支付工具、广告位竞价排名、移动端滥用搜索服务等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理事长杨培芳则认为,阿里巴巴提出的要做国家企业的口号有悖于“开放共享、扁平关联、协同互利”的互联网精神,企业的市场垄断只要危害了消费者利益或者是危害了公平竞争就一定要反。
在此之前,也有行业专家人士认为“我们发展互联网,本质上不是发展企业,不是为了造首富,真正的目的应该是造福民众和国家。而阿里巴巴让“二选一”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和商家都是真正的受害者。”
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韬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观点,他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被看作是《反垄断法》的兜底式法规。“从目前的情况看,关于互联网行业垄断的司法案件还不多,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纠纷会转向兜底性竞争,就是不正当竞争。”
实际上,这一情况并非阿里独有。近年来,互联网领域恶性竞争的情况可谓是层出不穷。单从2017年的情况来看,互联网行业除了电商平台“二选一”争论,还接连发生了菜鸟顺丰数据接口关闭、微信封杀淘宝客、华为微信用户数据争持、苹果微信打赏风波等事件,无一不折射出互联网领域竞争现状堪忧。
专家:应对“二选一”等行为加强执法
在谈及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时,于左指出,“现在反垄断法的惩罚力度还是很低的,没有威慑力。正是由于惩罚力度一直比较松弛,导致互联网领域竞争乱象太多,尤其近几年愈演愈烈,最近出现这些事都是以前市场没有很好的进行反垄断执法的结果。”
对于互联网行业日渐频繁的恶意竞争事件,互联网实验室创始人方兴东提出自己的担忧。他认为,与传统企业巨头相比,超级网络平台的垄断危害要大得多。“超级网络平台的治理迎来了危险时刻,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能软着陆的话,很有可能遭遇硬着陆,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
至于具体的危害,于左指出,互联网企业的各种合谋、经营者集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对中国的创新和发展实体经济不利,对互联网+不利,而这恰恰是反垄断机构应当大力加强的执法重点。
那么,到底该如何治理这类垄断行为呢?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理事长杨培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建议,互联网平台都应该要纳入网络监管,一是研究新型管制经济学,二是应该建立一种新的社会协同治理模式,即“法律+行业监管+企业自律”这样的三层治理模式,三只手一起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