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消息,今日,一则有关 要缴税了 的话题一度冲上微博热搜,引发广大网友的关注和讨论。
据《》了解,有关这一话题的讨论源于今年6月26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 公告 ),其中对个税法2018年修改前部分原按 其他所得 的征税项目进行了调整,并对等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进行了明确。根据《公告》,网络红包纳入礼品范围,按照 偶然所得 项目计算缴纳20%个人所得税。
《公告》明确,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 偶然所得 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有专业人士便举例称,如某商家在平台做推广活动,通过APP(应用程序)向用户发放10万元红包,根据规定应按照 偶然所得 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因此,商家发放的10万元红包有2种解决途径,一是商家承担个税,10万元还原成税前金额12.5万元,按 偶然所得 代扣个税2.5万元,商家实际发放红包10万元;二是由广大用户承担个税,商家代扣代缴个税2万元,扣完个税后发放8万元红包。
而电商平台在 双11 6 18 期间推出的满减活动,则是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网友普遍关注的自己抢亲朋好友的红包是否需要缴税的疑问,《公告》则明确指出, 网络红包 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据《电商之家》了解,之所以对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征税,是为了更好的打击偷税漏税,有业内人士指出,企业红包不利于税收公平和收入公平,为企业偷税漏税提供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