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消息,《》获悉,综合司日前公布《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络销售范围,药品应当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网络销售不得超出企业经营方式和药品经营范围。药品网络销售者为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持有批准文号的药品。没有取得药品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
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网络销售者义务。 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要求,并履行五项义务,其中包括,建立并实施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
在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对配送药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保障药品储存运输过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根据配送药品数量、运输距离、运输时间、温度要求等情况,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和温控方式,确保运输过程符合要求、配送活动全程可追溯。
委托配送的,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并与受托企业签订质量协议,确保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规定。
《报》了解到,征求意见稿还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了药品网络销售者、第三方平台违反法律法规时应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