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消息,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乔丹体育起诉电商平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此前,乔丹体育以世纪卓越公司、亚马逊卓越公司使用 乔丹 中文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0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亚马逊卓越公司是亚马逊中国网站的运营商。
在2000年至2002年,乔丹体育连续注册了三个 乔丹 文字商标,主要用于鞋、运动鞋类商品。乔丹体育认为,作为世纪卓越公司的关联公司,亚马逊卓越公司为前者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平台便利,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
在二审判决中,北京知产法院表示,虽然乔丹体育是涉案三个 乔丹 商标的权利人,但由于该商标注册存在一定权利瑕疵,所以他人合法行使 乔丹 在先权利的范围内,乔丹体育起诉缺乏正当性。乔丹体育公司关于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能成立,故维持一审判决。
天眼查数据显示,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利用互联网经营音像制品、游戏产品、艺术品、演出剧(节)目、动画等其他文化产品等。天眼查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是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