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其中提到,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统筹考虑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发展特点和趋势,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顺应商品消费升级趋势,抓紧调整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据《电商之家》获悉,早在去年11月,国务院就召开常务会议并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另外,将政策适用范围从之前的杭州等15个城市,再扩大到北京、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厦门等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
并且在8月初,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谈2019年上半年我国对外贸易情况时还曾表示,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快速发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保持两位数增长。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主要跨境电商平台零售进口额同比增长超过20%。同时,商务部还进一步表示,会同各部门完善跨境电商等新业态促进政策,适应产业革命新趋势,推动外贸发展稳中提质。
附《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链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