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下午消息,针对 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 专利持有人顾泰来与永安行的专利战和解一事,永安行今日下午向新浪科技回应表示,目前双方已经和解。
从这份回应中可以了解到,第一,和解协议主体为永安行股份公司及顾泰来,不涉及永安行低碳科技,而后者为永安行与哈罗单车合并后的运营公司,即此次协议不涉及哈罗单车。
根据永安行股份10月公告,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永安行股份 )持有江苏永安行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低碳科技 )38.17%的股权,低碳科技为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低碳科技与哈罗单车运营公司 上海钧正网络 签署了协议,受让后者 100% 股权,新公司的实际业务将由哈罗单车团队负责。
第二,永安行表示,永安行股份不存在侵犯顾泰来拥有的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的专利的情形,顾泰来先生虽已经上诉,但12月27日已经撤回上诉了。永安行股份的主营业务为有桩公共自行车,前述和解协议仅在永安行股份的未来开展共享单车新业务有关,与永安行股份目前的公共自行车无关。
第三,永安行股份希望在未来共享单车新业务中应用到这些专利技术,因此与顾泰来签订了和解协议,且永安行股份已向其支付了陆拾伍万元的专利使用费。
顾泰来与永安行的专利战一度曾阻碍了 共享单车第一股 永安行的上市路。今年4月14日,永安行通过证监会审核并获得上市发行批文,但三天后, 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 (专利申请号201010602045.8)专利持有人顾泰来,以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为由,先后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永安行提出诉讼。
永安行董秘董萍随后对此回应称, 我们的产品技术和他的专利是不同的,不存在侵权问题,我们会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而在4月底,顾泰来要求暂停永安行上市,5月初,永安行暂缓上市路演。在随后的6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为原告顾泰来在本案中未有充足证据证明被诉的无桩共享单车租赁运营管理系统、有桩公共自行车租赁运营管理系统使用了被诉专利,依据被告永安公司的证据可以认定前述被诉租赁运营管理系统均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故,判决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顾泰来负担。
不过顾泰来并不认同这一判决,并表示要再次起诉。对此, 有充分法律和事实依据证明,顾泰来先生先后在三地向永安行提起诉讼,涉嫌滥诉,是对处在上市静默期的永安行的纠缠,其目的是阻止永安行上市。 永安行称。目前,顾泰来已经撤诉。(宵寒)
以下为永安行回应全文:
1. 本和解协议主体为永安行股份公司及顾泰来,不涉及永安行低碳科技。前述和解协议主要系基于永安行股份认为顾泰来所拥有的无固定取还点的专利,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如显示功能等。永安行股份希望在未来共享单车新业务中应用到这些专利技术,因此与顾泰来签订了和解协议,且永安行股份已向其支付了陆拾伍万元的专利使用费。
2. 永安行股份的主营业务为有桩公共自行车,前述和解协议仅在永安行股份的未来开展共享单车新业务有关,与永安行股份目前的公共自行车无关。
3. 永安行股份不存在侵犯顾泰来拥有的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的专利的情形(详见2017年5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这一判决已经披露了),且该等诉讼已经终结。
4. 永安行股份与顾泰来签订的和解协议,所涉金额较小,未达到披露标准。该所涉金额对永安行股份2017年利润影响极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