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o小黄车被诉侵权案开庭 原告索赔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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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1/11
01:24
馒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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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小黄车被诉侵权案开庭 原告索赔300万_O2O_电商之家

11月8日,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ofo小黄车”与“小黄车”商标专利权的案件。

今年7月底,自称系“小黄车”商标所有权人的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ofo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认为“ofo小黄车”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公证费等相关费用12万余元。

法庭上,原告小黄车”商标所有人数人公司诉称,被告ofo未经许可,使用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原告树人公司认为,被告ofo使用“ofo小黄车”商标的行为容易导致混淆,通过一系列的使用、宣传、促销活动,使得相关公众均认为“小黄车”即指代被告。

据工商信息显示,曾用名“咔扑(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数人科技成立于2013年5月22日,主要经营软件开发、制作及应用服务。在2915年12月,数人科技曾推出一款名为“小黄车”的软件,定位为“修车神器”,并在其同名微信公众号中介绍了详细用途。截至目前,该公众号中显示仅有此一篇文章推送。

数人科技诉称,公司就针对“小黄车”文字商标在第9类和第38类上进行了商标注册,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这些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庭上,原告方出示的证据显示,上述商标申请日为2015年7月,有效期为2016年9月至2026年9月。

对此,被告ofo小黄车指出,早在2014年初,公司创始人就创立了“ofo共享单车”,并于2014年4月3日登记注册小黄车(北京)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自行车租赁等。

同时,被告ofo方面表示,该公司使用“小黄车”是描述性善意合理使用,且使用在“自行车出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上,即便属于商标性使用、也不属于在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上的使用。 并且,ofo方面认为,告长期未真实商标性使用‘小黄车’,属于恶意注册商标,其目的是通过诉讼牟利。

当天的庭审共进行了4个多小时,双方在各自发表完观点之后,均表示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目前,该案仍未宣判。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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