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ofo、摩拜等为代表的共享单车,没有遭遇来自车辆领域的专利围攻,也没有卷入单车租赁方面的技术较量,反倒是在“锁具”方面多次成为被告。
2017年8月16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胡涛诉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其中,涉案专利为“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
而这已并不是第一件摩拜卷入与“解锁”相关的专利纠纷。
2017年3月7日,围绕摩拜单车涉嫌专利侵权,深圳市呤云技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程序,并分别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立案受理。其中,涉案专利为“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的发明专利。
虽然两件涉案专利归属不同主体,但其核心都在于“解锁”,但以以ofo、摩拜等为代表的共享单车,其最大的创新点应该属于“商业模式”——“互联网+单车租赁”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一整套运营系统及技术方案等。
那么,为什么在决定共享单车生死的商业模式上,ofo或摩拜未卷入相应的专利侵权纠纷呢?
共享单车专利纠纷盘点:两案与解锁相关,一案与系统相关
截至目前,已公开的与共享单车相关的专利纠纷,主要有三件,分别涉及三件相关专利,分别为“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和“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
三件专利纠纷可分为两类,一类与解锁技术相关,一类与租借系统管理相关。其中,摩拜作为被告的则占两件,均与解锁相关。
摩拜被诉专利侵权两件涉案专利,其中,“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发明专利于2013年6月29日提交申请,于2016年5月4日获得核准授权。
该专利的主要特征在于由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和二维码比对器构成二维码识别器。当用户用微型摄像头拍摄了图像后,二维码比对器将对存储器储存的二维码数据和图形解码器解码的微型摄像头拍摄的图像数据进行比对,并发给控制器。比对信号一致时,控制器控制电动车启动;比对信号不一致时,控制器控制防盗警报器报警。
简单说,该专利利用二维码实现电动车解锁管理控制的一项专利。
而“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发明专利的申请时间为2013年12月2日,核准授权时间为2016年7月6日。
其技术原理为,允许装有“与门禁系统交互的授权管理模块”通信终端,比如手机或平板电脑,实现与门禁系统的交互,并通过授权管理进而实现门禁解锁。
值得注意的是,在技术方案实现过程中,需要手机等通信终端向门禁系统发送“临时用户手机号码和权限类型”。
“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发明专利的申请时间为2010年12月23日,核准授权时间为2013年10月9日。
其技术原理与当前ofo、摩拜等共享单车运营模式非常相似,包含用户终端(比如手机)、装有车载终端的自行车(比如具有定位功能的摩拜单车)、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和车辆搬运系统。
共享单车服务的创新在于“互联网+单车租赁”,并非只是锁具
以ofo、摩拜等为代表的共享单车,从其服务提供来看,包含线下车辆及线上的车辆管理、用户识别、支付结算等一整套系统。
至于其提供服务的车辆是使用智能锁,抑或非智能锁,所带来的用户体验可能略有不同,但对其核心服务模式或商业模式并无太大影响。
简单说,“扫码解锁”是共享单车服务中的关键一环,但并非全部。反倒是类似车辆设计及车辆借还管理等,更具竞争性,因此,“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发明专利,对该领域的影响更大。
事实上,在无固定取还点租赁的运作模式上,该专利所涉技术方案与当前ofo、摩拜等共享单车的“预约用车”模式基本一致,但与其普通用车模式的技术方案有诸多不同点。
但令人不解的是,2017年4月18日,“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专利持有人顾泰来,以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为由将永安行先后诉至苏州、南京等法院。
而作为当时车辆投放及用户更多的ofo、摩拜等共享单车企业,并未被起诉。
更重要的是,在当前累计超过70多家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市场格局中,不论是ofo、摩拜或其他排名靠前的品牌,彼此之间的竞争局限在“抢地盘、争用户和比融资”,比的不是谁的技术更先进,也不是谁的商业模式更可持续。
这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模式创新,使得市场主体之间竞争的手段比较单一,彼此之间无法通过技术实现遏制或平衡,而这也是值得行业深思的一个问题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