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法草案10月31日第二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这意味着,电子商务经营者“刷单”“刷信誉”等行为或被禁止。
在此前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应进一步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规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包括上述内容在内的多项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按照承诺或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约定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注销的方式和程序,不得对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在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方面,草案二审稿增加两条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清晰、全面、明确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并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经当面查验无异议的,收货人应当签收。
此外,草案二审稿为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争议处理规范、体现“互联网+”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等作用,还将“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和“电子商务促进”各单列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