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0月8日正式实施。其中,有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成为热议焦点,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表示,群成员“犯事儿”群主担责一说实为误读。
王卫国称,这个规定主要是要求群主对群中发布的信息承担起必要的管理责任。“群主应该监督群内上传的信息,防止有人利用你管理下的互联网群组传播危害国家安全、诽谤他人、危害公共秩序的言论或者从事传销等违法活动。”但群主的管理责任不同于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群主的管理责任既包括服务群内成员的义务,也包括维护公共秩序的义务。一般来说,在违反后一种义务的情况下,例如对群内成员的违法信息没有及时清除,则可能被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改,或者因整改不力而被叫停群组服务。
群主有管理之责,但不是简单连坐。根据我国的法律,群主只有在群内违法信息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并且自己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才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新规答记者问中提到,《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