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金整治办发布《关于加强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在营P2P网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市场普遍关心《通知》将给P2P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
其实,在关注正面影响的同时,也需关注《通知》落地过程中的潜在问题。
下面先说一下影响,大致有三个。
P2P平台轻资产,平台跑路了或停业了,往往给社会留下一个烂摊子。最棘手的是跑路,平台一走了之,官网挂了,删了,庞大的债权债务关系成为未知之谜,出借人要钱无门,借款人还钱无路。
监管着手整治后,数据接入就成了重要抓手。2019年4月,财新曾披露一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条件备案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提出网贷平台进入备案观察期的四个条件,除了 经行政合规检查认定为基本合规 一条外,其他三条( 业务全量接入银行存管系统 、 网贷实时数据接入系统 及 网贷实时数据接入全国互联网登记披露服务平台 )均与数据接入有关。
此外,监管机构还曾力推电子合同存证,将电子合同数据进行合规固定和保存,如多地金融局在《备案细则》中明确要求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交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 。
问题是,数据合同有了,借款人赖账怎么办?2018年6月份以后,相伴P2P密集爆雷而来的是借款人的恶意拖欠。为此,监管机构曾专门组织平台把严重失信人数据统一报送征信系统。此次系统性要求P2P平台接入征信体系,表明接入征信对于打击恶意逃废债的歪风是有效的。
当前,P2P步入集中清退和转型阶段,P2P数据接入征信,强化对借款人的威慑力,有助于在行业集中转型和清退过程中更好地保护出借人利益。
不过,借款人或许就是另一种想法了。不少借款人,是不敢上征信的,《通知》的下发,或将促使这类借款群体用脚投票,转向其他不上征信的平台。对P2P行业来讲,高风险客群的用脚投票,未必是坏事。但对一些中小平台而言,高风险客群就是其主力客群,征信对这类群体的驱离效果,可能会导致这类平台放贷(撮合)规模的快速缩水。
《通知》出台后,平台被要求接入征信,很多借款人不敢上征信,平台就一定敢上征信吗?未必!
一些平台在虚构借款人,一些平台借款人金额超标,一些平台贷款利率超标,一些平台涉嫌自融或关联贷款 所有这类平台,都不敢对接征信系统。
怎么办呢?主动退出是上策。与其在对接征信系统时露馅,不如早日宣布良性退出,只要还清出借人欠款,就算上岸了。若没有能力良性退出,早日投案也是一条路。
据网贷天眼数据,截止2019年8月底,正常运营平台933家,累计问题平台数量5644家,其中,8月新增问题平台11家,较7月份的177家明显放缓。接下来两个月,平台退出数量预计会进一步提速。
此外需注意的是,《通知》内容主要从保护出借人权益、打击恶意逃废债的角度出发,不会扭转网贷行业整体转型助贷的趋势,《通知》的出台不能视作备案提速的信号。
截止2019年6月,央行征信系统累计收录了9.9亿自然人、2591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有关信息,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日均查询量分别达550万次和30万次。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超过5亿(官方数据显示,2017年11月已达4.8亿)。
人数虽已不少,但贷款产品画像有残缺,缺失了互联网贷款记录,难以准确刻画借贷群体的多头借贷状况。
此次全面推动P2P接入征信,补充互联网金融数据源(仍有遗漏),有助于把多头借贷客群暴露在阳光下,在化解多头借贷、防止特定群体杠杆率快速提升等方面,可更好地发挥作用。
此外,对于《通知》的落地执行,还有几个问题需要关注。
当前P2P备案希望渺茫,在征信接入过程中不排除部分平台配合度不高,个别平台甚至存在人力保证和技术支撑的双重缺失,在数据口径、数据质量等方面未必能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报送,反而可能带来负面影响。
毕竟,征信属于金融业基础设施,数据的准确度要优先于数据的规模,这也是央行征信一直未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开放数据报送的重要原因。此次集中开闸,如何确保数据质量,需要在细则中予以明确。
此外,央行征信与百行征信,在对接P2P数据方面,是否仍坚持此前的分层机制 即央行征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百行征信以其他金融机构为主 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当前,P2P普遍向助贷转型,P2P全面接入征信的背景下,是否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同一笔借款,P2P平台报送一次,资金方的银行报送一次,且可能因口径问题双方报送数据不一致,在系统中产生两笔记录。
在报送过程中,需有效区分机构资金和出借人资金。若资金来自出借人,不存在双重报送问题;若资金来自机构,则需先核查资金方是否已进行征信报送,以避免双重报送问题。
除了在数据报送口径和数据质量上严格把关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争议处理机制,以保证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征信事关借款人切身利益,征信异议是常有的事,也会频繁出现。在央行征信报告中,借款人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异议申请,由金融机构进行信息更改。对于无法解决的争议,征信报告中专门有 本人声明 (客户本人对信用报告中某些无法核实的异议所做的说明)和 异议标注 (征信中心异议处理人员针对信用报告中异议信息所做的标注或因技术原因无法及时对异议事项进行更正时所做的特别说明)模块,供查询征信机构的金融机构参考,避免误伤好人。
当前,P2P行业正处于集中清退期,一旦机构退出行业,借款人后续若提出数据异议,将面临找不到报送数据的P2P平台进行对质的难题,届时,错误该如何核实、更正,还是一律进行 异议标注 ,需要进行更为周全的考虑。
任何都难免带来落地时(后)的难题,《通知》之后还需配套细则规范,在利好出借人、利好消费金融行业、打击恶意逃废债的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P2P借款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