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9月5日就可适用于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简称ICO)的现有规例发表声明。
香港证监会在该声明中阐明,视乎个别ICO的事实及情况,当中所发售或销售的数码代币可能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并因此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的规管。
ICO一般涉及发行采用分布式分类帐或区块链技术所创造和分发的数码代币。虽然在一般ICO中发售的数码代币通常被认为具有“虚拟商品”的特点,但证监会观察到某些ICO的条款及特点,可能意味着有关数码代币属于“证券”。
如ICO所涉及的数码代币符合“证券”的定义,就该类数码代币提供交易服务或提供意见,或者管理或推广投资数码代币的基金,均可能构成受规管活动。从事以香港公众为对象的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或机构,不论位于何处,都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
香港证监会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梁凤仪女士表示:“对于香港及其他地方有愈来愈多以ICO来募集资金的活动,我们表示关注。参与ICO的人士需要知道,一些ICO结构可能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的规管。”
香港证监会呼吁投资者注意ICO所涉及的潜在诈骗及投资风险。由于ICO的运作是在网上进行的,在香港可能没有营业点,因此投资者可能面对较高的欺诈风险。